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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德棋牌游戏:文化和旅游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补充)
发布日期:2024-05-07 10:23 来源: 优德棋牌游戏:文旅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1 旅行社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中相
关规定内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要求,检查项目从各县所有项目中随机抽取,抽取比例不少于 2%。检查项目为:1.旅 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旅行社开展业务经营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为旅行社,重点检查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 旅游、边境旅游, 出租、 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在营业场所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及
营业执照;
(二)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
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社对分社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
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 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 情况是否相符,临时聘用导游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
、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
(六)实际经营与交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否相符;
(七)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八) 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分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九)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
(十)旅游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十一)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十二)行程单中是否单方面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十三)旅行社分社业务档案是否保存 2 年以上;
(十四)旅行社分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
制度是否健全。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
例实施细则》
2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涉及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相关规定内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要求,每市检查项目从各市所有项目中随机抽取,抽取比例不少于 2%。检查项目为: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重点检查
重大演出尤其是有涉外演员参加的演出活动。主要内容如下:
(一)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单位是否持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二)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具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的,是否具有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近 2 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四)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是否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具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 7日内出具的审核证明。
(五)跨省区演出的,是否具备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
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检查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3 导游服务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涉及违反《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相关
规定内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要求,每市检查项目从各市所有项目中随机抽取,抽取比例不少于2%。检查项目为: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为导游从业人员,主要内容如下:
(一)带团导游是否具有导游证、导游身份标识;
(二)是否具有受旅行社委派的相关材料;
(三)选择的车辆等履行辅助人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行程是否与行程单相符;
(五)是否具有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安排协议。
三、检查依据
《导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4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涉及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相关
规定内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要求,每县检查项目从各县所有项目中随机抽取,抽取比例不少于 2%。检查项目为: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行为的检查。
检查对象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营业;
(二)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三)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
(四)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
人禁入标志。
三、检查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 娱乐场所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涉及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相关规定内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要求,每县检查项目从各县所有项目中随机抽取,抽取比例不少于 2%。检查项目为:1.对娱乐场所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对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的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有关事项,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是否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三)从业人员是否在营业期间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
库联接;
(五)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
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条例》禁止的内容;
(六)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七)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
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八)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三、检查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6、对文物保护检查工作的指引
一、对文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1.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涂改、伪造、转让、 出借本单位
资质证书的行为。
2.资质单位的证照信息与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证
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按程序履行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批复立项报告进行勘察设
计的行为。
4.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
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
( 二 )检查内容和方法
1.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涂改、伪造、转让、 出借本单位
资质证书的行为。
检查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涂改、伪造痕迹,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的行为。
2.资质单位的证照信息与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证
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按程序履行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检查证照信息和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
3.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批复立项报告进行勘察设
计的行为。
对照批复立项文件查看勘察设计文本的设计范围。
4.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
对照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查看勘察设计文本。
(三)检查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第二十五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1.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2.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报告勘察设计的;
3.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1.资质单位证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按程序履行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不按照批复
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3.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
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资质单位证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按程序履行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检查证照信息和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
2.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不按照批复
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查看批复文件及批复同意的设计文本。
3.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
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
对照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查看施工行为。
(三)检查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1.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
揽工程的;
2.未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不按
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3.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施
工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4.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混乱的;或工
程质量差,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八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
质单位, 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1.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的;
2.未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不按照
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3.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4.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混乱的;或工程
质量差,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
三、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1.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涂改、伪造、转让、 出借本单位
资质证书的行为。
2.资质单位的证照信息与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证
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按程序履行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者监理技术标准监理的行为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涂改、伪造、转让、 出借本单位
资质证书的行为检查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涂改、伪造痕迹,资质
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的行为。
2.资质单位的证照信息与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证
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按程序履行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检查证照信息和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
3.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工程
设计图纸或者监理技术标准监理的行为对照批复同意的设计文本及监理技术标准检查。
(三)检查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第二十五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 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1.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
业务的;
2.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者监
理技术标准监理的;
3.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
活动的,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